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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科计(1997)132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负责组织 实施的,旨在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农村经济的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

  第二条 星火计划项目是实施星火计划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把先进适用的科学 技术引向农村,引导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手段,是推动农村区域性支 柱产业形成和发展,建设星火技术密集区的主要措施。为促进星火计划项目管理的 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星火计划项目分国家、省、市、县四级,实行分级立项、分级管理, 各级科委负责本地区星火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科委负责制定全省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 期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省星火计划工作。省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负责组织、评 审、申报、实施、管理全省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编制年度省级星火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县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承担的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编 制和管理本地区市、县级星火计划项目。

  三、项目申报

  第六条 星火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区域性支柱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农村 经济的发展具有良好示范和引导作用。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经过产品技术鉴定,达到商品化生产阶段。

  3.短期内能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社会、 生态效益,能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或产业科技进步。

  4.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和 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并具有一定的配套实施环境和自筹资金。

  5.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贷条件,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的能力。

  第七条 凡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填写《 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按《科技开发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 (附件二)编写星火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所在的县(市)科委申请。县( 市)科委及金融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科委。省辖市科委同金融、行业主 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审查、筛选和综合平衡后,由省辖市科委和金融部门签署 意见,填写《一九九 年国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三),连同 《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六份及申报项目数据软盘,于每年 7月31日之前报送到省科委。各厅局的直属单位也可通过厅局按同样要求办理, 但须将项目申报材料抄报当地县、市科委,并请当地县、市科委签署意见盖章。

  四、评审立项

  第八条 省科委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和金 融部门的专家,按项目的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经济可行性等条件,对由各直辖 市科委组织申报的项目,逐项进行严格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九条 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的要求和全省星火计划发 展纲要、年度计划重点及当年的预计信贷规模,进行综合平衡后,筛选出申报国家 星火计划的项目,统一报给国家科委星火办。并编制年度省级星火项目计划,于每 年元月份前下达给各省辖市科委及有关部门。申报国家级的项目须填写《科技开发 项目贷款申请表》(附件四)一式六份,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全部列 入省级计划。

  五、项目管理

  第十条 凡属国家或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均纳入省辖市科委的归口管理渠道, 由省辖市科委负责项目贷款落实、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完成验收等管理工作,并 将每年全市的年度星火计划执行报告(包括项目、密集区、支柱产业、培训、实施 效果、对外合作、政策环境、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等情况)于第二年元月底前报省 科委。

  第十一条 国家或省级星火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要求, 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年底填写《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星火计划)》 (附件五)。由省辖市科委统一汇总后,于第二年元月底前报到省科委(国家级项 目一式两份,省级项目一式一份)。

  六、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 科技贷款、各级星火计划开发基金及财政周转金等。各省辖市科委根据国家科委和 省科委下达的星火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向各级金融部门申请贷款,根 据省金融部门下达的星火计划项目评估审查通知,配合金融部门做好星火计划项目 的评估审查工作。按时将评估审查意见报省金融部门,并按照省金融部门下达的星 火计划专项贷款计划,组织承担单位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利息按国家科技开发贷款 利率计收。

  第十三条 星火计划项目贷款,主要用于星火计划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计费、 材料费、设备费、试验费、工艺装备费、技术转让费等,不能用于简单的扩大再生 产。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省级星火计划的项目,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技术经济指 标后,须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计划实施期限内,未达到计划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须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1年后仍未 达到计划要求的项目,将予以撤消。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省科委负责或委托省辖 市科委组织验收,重大项目可申请由国家科委参加或组织验收。省级星火计划项目 由省辖市科委负责组织验收,重大项目可申请由省科委参加或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凡申请验收的星火计划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当地科委的指导下 自查,并做好验收资料及现场的准备工作,编写好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技术达标分 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技术扩散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内容的项目 验收报告;国家级或重大省级星火计划项目须填写《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 附件六),由县、市科委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委星火办,审批同意后,方可验 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项目主持部门、有关部门 及五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 组成员。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辖市科委将《星火计划验收项目报表》(附 件七)及验收报告报到省科委星火办审核备案,国家级项目报国家科委星火办审核 备案。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省科委、国家科委颁发《江苏省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 、《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因素,无法继续 实施的星火计划项目,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科委,经审核 同意后予以撤消。

  八、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分布之日起实行,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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