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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文件)的决定,现就技术转让免证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科研单位转让技术,应特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全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199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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